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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裝備工業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上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立法工作部署,為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經協商,由我部通過網站開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公開征求意見工作。
請于2018年2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
傳真號碼:010-66314777
電子郵件:uav@chinagaa.org.cn
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北路1號(郵政編碼100094)。請在信封
上注明“條例稿意見”。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原文: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征求意見稿)
空管委辦公室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4
第二章 無人機系統5
第三章 無人機駕駛員8
第四章 飛行空域9
第五章 飛行運行14
第六章 法律責任19
第七章 附 則22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保障飛行管理工作順利高效開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轄有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單位、個人和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有關的人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軍民融合、管放結合、空地聯合,實施全生命周期設計、全類別覆蓋、全鏈條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及相關領域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為要,降低飛行活動風險;堅持需求牽引,適應行業創新發展;堅持分類施策,統籌資源配置利用;堅持齊抓共管,形成嚴密管控格局。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機上沒有駕駛員進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遙控駕駛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統稱無人機。
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通過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部際聯席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單位各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模型航空器管理規則,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空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等單位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無人機系統
第八條 無人機分為國家無人機和民用無人機。民用無人機,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動的無人機;國家無人機,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動之外的無人機,包括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等飛行任務的無人機。
根據運行風險大小,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設計性能同時滿足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的遙控駕駛航空器。
輕型無人機,是指同時滿足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的遙控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機。
小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的無人機,但不包括微型、輕型無人機。
中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5千克不超過150千克,且空機重量超過15千克的無人機。
大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千克的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