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 · 融合 · 服務 · 創新
10.提升航空企業數字化轉型和競爭力。對航空裝備制造企業創建的省級重點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給予每家500萬元補助資金;對納入省級生產制造方式轉型示范項目清單的市縣,省級根據示范項目情況給予資金支持。
11.培育航空領域重點企業。省級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航空領域“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鼓勵市縣政府結合航空產業發展,加強龍頭企業重大項目要素保障。
(三)支持打造具有浙江辨識度的低空經濟發展高地。
12.支持通用航空建設和運營。對列入全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和全省綜合交通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新建通用機場項目,省級根據項目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實行分檔補助,補助標準分別為3000萬元、2400萬元和2000萬元;對通用機場之間、支線機場之間、通用機場與支線機場之間的短途運輸航線,根據機場年度飛行架次和每條航線飛行時長安排省級補助資金。
13.完善低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各地以補投結合為原則,支持低空網絡設施、數據設施、公共無人機起降點、新能源航空器能源等低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全省無人機運行與監管服務平臺建設納入各級財政電子政務項目予以保障;符合條件的民航及低空經濟領域新型基礎設施,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超長期特別國債等政策資金予以支持。
14.積極拓展低空經濟多領域應用。鼓勵各地將低空領域產品納入重點類商務展會目錄,對參展企業展位費、公共布展費等相關費用予以一定補助。支持交通、公安、應急、農業等部門在公共服務領域先行先試,相關政府履職服務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15.打造低空產業“先導區”和低空經濟“先飛區”。采取競爭性分配或揭榜掛帥方式,遴選一批低空產業“先導區”和低空經濟“先飛區”,在全省開展低空(航空裝備)產業發展和低空經濟應用場景試點,省級給予激勵支持。
16.推動低空經濟標準化體系建設。對牽頭制定并完成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重要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省級補助。鼓勵市縣因地制宜制定對牽頭和參與國家標準、重要地方標準、“浙江制造”標準的配套補助政策。
17.大力引進國內低空“鏈主”企業。鼓勵各地結合產業發展現狀,因地制宜出臺招引政策,招引一批龍頭、鏈主企業,并在空間保障、場地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綜合支持。
18.超常規招引低空領域外資外企。對外資總投資達1億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實際利用外資3000萬美元(含)以上,以及外資企業以增資或利潤再投資形式實施技術改造等且年度實際利用外資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低空領域先進制造業項目,在政策有效期內每年按當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額3%的比例給予省級獎補,累計最高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19.加快推動載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產業化。鼓勵各地對獲得中國民航局頒發的eVTOL航空器、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并在本省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20.鼓勵銀行金融機構加大低空經濟領域的信貸投放。通過中央財政設備更新貸款貼息政策,對低空飛行器制造等重點項目的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銀行再貸款予以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低空領域設備更新融資租賃業務,省級按照適當比例給予獎勵。
三、稅收要素政策
21.落實航空產業及低空經濟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國家對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航空(低空)企業,按規定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等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
四、土地要素政策
22.堅持規劃引領。優先將低空經濟涉及的機場設施、空管設施、低空新基建等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23.加強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機場設施等單獨選址項目積極申請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或省政府重大項目用地清單,使用國家用地計劃指標予以保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低空經濟涉及的產業項目,優先納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庫,按有關規定給予用地指標支持。
24.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優先落實規劃空間,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民航強省低空經濟相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
五、金融要素政策
25.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用好運用央行貨幣政策工具,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航企業和低空經濟參與主體的金融支持力度,強化對航空裝備制造業、高端航空服務業、機場運營管理、航空運輸、航空物流等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的金融要素保障。
26.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民航產業、低空制造產業、低空飛行產業、低空保障產業等產業特點,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等,持續優化金融服務模式,積極滿足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需求。
27.拓寬民航企業融資渠道。指導金融機構提高民航企業債券承銷服務水平,運用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通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航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