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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關于支持高水平建設民航強省 打造低空經濟發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經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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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5月8日
關于支持高水平建設民航強省 打造低空經濟發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關于高水平建設民航強省、打造低空經濟發展高地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24〕 號),進一步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組合拳,推動我省搶抓低空經濟新機遇,打造高能級空港樞紐和現代化航空產業集群,加快形成低空經濟融合發展新質生產力,特制定以下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
一、總體要求
通過省市縣三級聯動,以市場需求為牽引、以科技創新為驅動,充分發揮要素政策杠桿作用,全面助力高水平建設民航強省、打造低空經濟發展高地。
(一)堅持市場為主、政府引導。依靠市場為民航及低空產業發展差異化需求提供多樣化供給和服務,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行業發展內生動力。
(二)堅持系統謀劃、統籌推進。在合理劃分事權和要素保障責任的前提下,按照“延續一批、優化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則,統籌存量資金、謀劃新增資金,構建省市縣三級聯動政策體系,實現全省一體推進。
(三)堅持聚焦關鍵、精準施策。針對各地航空產業基礎、場景開發潛力和發展目標具體情況,鼓勵市縣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創新謀劃政策支持舉措,發揮各類要素政策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確保政策實施、分類推進。
(四)堅持協同聯動、政策疊加。打好財政、稅收、土地、金融、人才、國資等要素支撐“組合拳”,通過部門聯動、政策協同疊加形成放大效應,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發揮政策效能,為民航及低空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要素保障。
二、財政要素政策
(一)支持打造高能級的現代化空港樞紐。
1.加快推進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民航基礎設施項目,通過民航發展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予以支持。
2.加大新開航線培育支持力度。聚焦對全省輻射帶動作用大的國際航線,繼續實施杭州、溫州、義烏航空口岸機場國際客貨運航線獎補政策;適時擴大省級國際航線補貼政策覆蓋范圍,對符合條件的口岸機場達到省定年度考核目標后,省財政給予2000萬元獎勵資金且獎勵資金不超過屬地補助的20%。鼓勵機場所在地市縣政府支持新開通國際、國內航線培育。
3.打造“公鐵水空”多式聯運樞紐。支持省內符合國家交通戰略布局、區位發展定位以及綜合貨運發展潛力大的城市或城市群,爭取中央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城市試點。在全省范圍內遴選若干個設區市,對入圍的試點地區省級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分年度給予定額獎勵,支持打造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公鐵水空”多式聯運樞紐。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統籌專項資金加大對綜合貨運樞紐的支持力度。
4.引導多元投入建設海外倉。對符合條件的省級海外倉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分檔獎勵支持,培育一批帶動能力強、充分融合外貿新業態的重點項目,支撐構建全球航空物流骨干網絡。
(二)支持打造高能級的現代化航空產業集群。
5.推動航空產業集群建設。對符合條件的航空相關特色小鎮,落實省級特色小鎮財政政策。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臨空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臨空經濟示范區、臨空經濟帶等給予政策支持,推動形成規模化、特色化的航空產業集群。
6.發揮省“4+1”專項基金撬動作用。將航空及低空經濟項目和重點產業平臺納入高端裝備制造業專項基金項目庫,引導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更多投向低空經濟。鼓勵市縣成立相關子基金,加大對航空及低空經濟優質項目的投資力度。
7.建設航空領域高能級創新平臺。高水平建設天目山實驗室,5年建設期內省級補助最高不超過5億元;著力打造省飛機復合材料技術創新中心,5年建設期內省級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2億元。鼓勵地方支持省內高校院所、企業牽頭或參與建設航空領域相關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建設。
8.支持產業關鍵技術攻關。納入省重點研發計劃的航空項目,給予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省級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加大對民航產業關鍵技術攻關和新材料研發費用等支持力度。
9.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國際、國內和省內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的省級獎勵;經認定的首臺(套)產品在有效期內享受省級保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應用,按國際、國內和省內分別給予總價20%、10%和5%的試點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同一首臺(套)產品不得同時享受保險補償和應用獎勵政策。
10.提升航空企業數字化轉型和競爭力。對航空裝備制造企業創建的省級重點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給予每家500萬元補助資金;對納入省級生產制造方式轉型示范項目清單的市縣,省級根據示范項目情況給予資金支持。
11.培育航空領域重點企業。省級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航空領域“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鼓勵市縣政府結合航空產業發展,加強龍頭企業重大項目要素保障。
(三)支持打造具有浙江辨識度的低空經濟發展高地。
12.支持通用航空建設和運營。對列入全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和全省綜合交通建設年度投資計劃的新建通用機場項目,省級根據項目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實行分檔補助,補助標準分別為3000萬元、2400萬元和2000萬元;對通用機場之間、支線機場之間、通用機場與支線機場之間的短途運輸航線,根據機場年度飛行架次和每條航線飛行時長安排省級補助資金。
13.完善低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各地以補投結合為原則,支持低空網絡設施、數據設施、公共無人機起降點、新能源航空器能源等低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全省無人機運行與監管服務平臺建設納入各級財政電子政務項目予以保障;符合條件的民航及低空經濟領域新型基礎設施,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超長期特別國債等政策資金予以支持。
14.積極拓展低空經濟多領域應用。鼓勵各地將低空領域產品納入重點類商務展會目錄,對參展企業展位費、公共布展費等相關費用予以一定補助。支持交通、公安、應急、農業等部門在公共服務領域先行先試,相關政府履職服務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15.打造低空產業“先導區”和低空經濟“先飛區”。采取競爭性分配或揭榜掛帥方式,遴選一批低空產業“先導區”和低空經濟“先飛區”,在全省開展低空(航空裝備)產業發展和低空經濟應用場景試點,省級給予激勵支持。
16.推動低空經濟標準化體系建設。對牽頭制定并完成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重要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省級補助。鼓勵市縣因地制宜制定對牽頭和參與國家標準、重要地方標準、“浙江制造”標準的配套補助政策。
17.大力引進國內低空“鏈主”企業。鼓勵各地結合產業發展現狀,因地制宜出臺招引政策,招引一批龍頭、鏈主企業,并在空間保障、場地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綜合支持。
18.超常規招引低空領域外資外企。對外資總投資達1億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實際利用外資3000萬美元(含)以上,以及外資企業以增資或利潤再投資形式實施技術改造等且年度實際利用外資3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低空領域先進制造業項目,在政策有效期內每年按當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額3%的比例給予省級獎補,累計最高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19.加快推動載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產業化。鼓勵各地對獲得中國民航局頒發的eVTOL航空器、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并在本省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20.鼓勵銀行金融機構加大低空經濟領域的信貸投放。通過中央財政設備更新貸款貼息政策,對低空飛行器制造等重點項目的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銀行再貸款予以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低空領域設備更新融資租賃業務,省級按照適當比例給予獎勵。
三、稅收要素政策
21.落實航空產業及低空經濟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國家對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航空(低空)企業,按規定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等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
四、土地要素政策
22.堅持規劃引領。優先將低空經濟涉及的機場設施、空管設施、低空新基建等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23.加強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機場設施等單獨選址項目積極申請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或省政府重大項目用地清單,使用國家用地計劃指標予以保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低空經濟涉及的產業項目,優先納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庫,按有關規定給予用地指標支持。
24.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優先落實規劃空間,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民航強省低空經濟相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
五、金融要素政策
25.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用好運用央行貨幣政策工具,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航企業和低空經濟參與主體的金融支持力度,強化對航空裝備制造業、高端航空服務業、機場運營管理、航空運輸、航空物流等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的金融要素保障。
26.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根據民航產業、低空制造產業、低空飛行產業、低空保障產業等產業特點,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等,持續優化金融服務模式,積極滿足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需求。
27.拓寬民航企業融資渠道。指導金融機構提高民航企業債券承銷服務水平,運用債券融資支持工具,通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航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債融資。
六、人才要素政策
28.大力引進人才。加大航空高端和緊缺人才的引進力度,并納入屬地人才政策一體保障。省級財政對航空領域的頂尖人才按照“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給予支持。對來浙實施航空科技成果轉化的高層次人才或技術創新類團隊,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29.支持人才職稱評審。積極支持航空(低空經濟)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參加民用航空飛行、工程技術等系列職稱評審。
30.積極培育人才。支持省內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航空運輸、航空產業、低空經濟類專業,加大專業和技能人才培育力度,加快打造航空領域高水平創新型人才和高素養技能人才隊伍。
七、國資要素政策
31.支持組建產業基金。鼓勵省機場集團聯合地市設立航空產業發展基金、引導省市縣存量產業基金、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更多投向低空經濟、臨空經濟、航空高端裝備制造等領域。
32.組建省低空產業發展集團。積極穩妥搶占低空經濟新賽道,介入低空基礎設施運營、低空飛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務及低空產業投資孵化等領域,支持組建我省通用航空運營航空公司。
33.考核激勵。對國有企業參與發展低空經濟的科技創新投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等項目,按規定給予考核分配一攬子激勵政策。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出臺支持民航高水平建設民航強省、打造低空經濟發展高地要素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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