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對《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來源:尖兵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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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博特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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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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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相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了《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饋意見。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規范民用無人機行業發展的需要
無人機屬于新興產業,融合了飛行器及電子產品等高技術產業特性,社會使用需求廣泛,近年來發展迅猛,市場保有量激增。針對應用潛力巨大、運行風險增加等無人機產業發展面臨的復雜局面,通過在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階段規范和明確“一機一碼”、“電子圍欄”等相關要求,為確保安全飛行創造條件,更好地釋放需求潛力,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防范民用無人機運行風險的需要
民用無人機在低空或超低空運行,飛行速度相對較慢,雷達反射面積小,難于被發現和有效監管,這使得民用無人機運行對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安全保障、重點要害目標保護、航空器正常飛行活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構成巨大風險隱患。亟需通過明確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相關要求,提高民用無人機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從源頭上減小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造成的風險隱患。
(三)加強民用無人機安全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無人機黑飛、擾航等違法運行事件頻頻發生。而目前我國針對不同類型民用無人機產品,缺乏統一的發現識別、跟蹤等規范性技術要求,給安全監管帶來困難。亟需通過在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環節明確對產品的識別和跟蹤要求,以便解決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難以被識別和定位等問題,為提高無人機安全監管能力提供手段和支撐。
(四)促進民用無人機全生命周期協同管理的需要
對民用無人機的管理涉及生產制造、市場流通、飛行運行等多個環節,需要相關部門加強配合,協同發力。通過規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相關活動,從生產端對民用無人機進行唯一產品識別碼管理,形成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產品信息系統,與國家空管委辦公室、公安部、民航局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為相關部門協同管理提供基礎支撐。
二、起草過程
《管理辦法》起草工作于2019年5月正式開展,歷經框架起草(2019年5月-8月)、研究論證(2019年9月-10月)、修改完善(2019年11月至今)三個階段,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起草組,形成基本框架。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成立起草組,就國內外無人機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無人機生產制造的管理條款進行專題研究和梳理,形成基本框架。二是開展調查研究。起草組先后赴行業重點企業開展調研,邀請行業內外專家就《管理辦法》的法律授權、“一機一碼”實施范圍等問題召開了四次專題研討會,研究提出無人機制造過程中需滿足的產品安全性要求。三是廣泛征求意見。書面征求了國家空管委辦公室、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等相關部門意見,與無人機生產企業代表進行了溝通,廣泛聽取各方面專家意見。根據意見反饋情況,組織認真研究,進行了修改完善,并溝通達成一致。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及管理職責。
第四條至第五條,明確民用無人機的定義和產品分類。將動力驅動,具備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定義為民用無人機,并按照運行風險,將民用無人機分為微、輕、小、中、大五型。
第六條至第八條,明確民用無人機應當具有唯一產品識別碼和電子圍欄,并易于被識別和發現。提出生產企業須對民用無人機產品進行賦碼,無人機產品應當具備電子圍欄、具有飛行區域限制功能,能夠主動廣播相關信息,易于被發現識別和監管。
第九條,明確民用無人機需具備應急處置能力。提出除微型以外的無人機在遙控鏈路丟失或動力不足等情況下,應采取返航或降落等相關措施,避免對地面及相關人員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