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對《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來源:尖兵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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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博特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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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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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相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了《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饋意見。
除微型無人機以外的民用無人機,應當能夠在飛行過程中自動向國家監管平臺報送識別信息,以及產品、登記、駕駛員等監管信息。
第九條 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在鏈路丟失、動力不足等情況下,應當具有自動采取返航或者減少對地面人員及建筑物造成傷害的其他應急措施。
民用無人機應當具備低電壓、低燃油報警功能,在飛機低電壓、低燃油及遙控系統低電壓時進行警示。
第十條 民用無人機中接入公用電信網的相關通信設備,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機中所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要求。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第十二條 民用無人機及其系統使用的無線電遙控及信息傳輸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民用無人機頻率使用規劃等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民用無人機所使用的數據傳輸系統、測控鏈路、云系統、應用操作軟件等,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地圖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信息安全標準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護,防止民用無人機鏈路非授權訪問。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發現其產品及應用系統、軟件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民用無人機投放市場前,生產企業應當自行完成產品安全性能合格檢測。中型和大型無人機,應當按照要求納入適航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在其民用無人機產品外包裝或者機體的明顯位置提示守法運行要求或防范風險提示。
民用無人機機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明確標注民用無人機產品類別。
第十七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對完成產品安全性認證或者已適航的無人機產品進行改造,改變其空域保持能力及飛行性能等的,應當重新對其產品進行認證或者適航。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的民用無人機產品出廠時,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產品信息系統報送無人機產品識別碼信息、電信設備進網許可信息及無線電發射設備信息等。
第十九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自查,發現生產、銷售的民用無人機產品存在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航空工業主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有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條 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為規范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相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民用無人機生產制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