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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23條? 國籍登記證書(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有效期自頒發之日起至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止。(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應當放置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內的顯著位置,以備查驗。(c)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污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者更換國籍登記證書,并提交有關說明材料。民航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即補發或者更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d)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不得涂改、偽造或者轉讓。
第92.225條? 國籍登記簿民航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的管理,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中載明下列事項:(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名稱。(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廠序號。(5)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人名稱及其地址。(6)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占有人名稱及其地址。(7)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日期。(8)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簽發人姓名。(9)變更登記日期。(10)注銷登記日期。(b)國籍登記簿應當在安全、防火場所保存。若登記簿為電子版,應采用安全措施和備份等方式加以保護。
第92.227條? 未登記函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口時,申請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請出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進行國籍登記函件 。
第92.229條? 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a)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國籍標志為羅馬體大寫字母B,登記標志為實名登記號。(b)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標志置于登記標志之前,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間加一短橫線。(c)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將規定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用漆噴涂在該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夠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著在該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見。
第92.231條? 國籍登記的標識(a)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上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位置、字體和尺寸,應當按照民航局的規定進行標識。?(b)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應當按照民航局的規定進行標識。(c)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標志不得與其他機構的標志相混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應當將每一型號航空器外部噴涂方案的工程圖(左視、右視、俯視、仰視圖)及彩圖或者彩照提交民航局備案 。
第92.233條? 識別牌(a)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載有一塊刻有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識別牌。該識別牌應當用耐火金屬或者其他具有合適物理性質的耐火材料制成。(b)識別牌應當固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上。D章? 適航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92.301條? 適用范圍本章規定適用于國產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遙控臺(站)等)的設計批準、生產批準和適航批準,包括下列證件的申請、頒發和管理:(a)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b)生產許可證。(c)適航證、出口適航證、特許飛行證。對于進口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局方依據中國與相關國家的適航協議、備忘錄或者技術性協議,參照《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規定,使用型號認可證、補充型號認可證實施管理。對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安裝的發動機、螺旋槳、零部件,局方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規定,頒發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或者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審定或者補充型號合格審定一起批準,但應當充分考慮無人駕駛航空系統上安裝的發動機、螺旋槳、零部件的特殊性,相關程序和要求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92.303條? 溯及力(a)2024年1月1日(含)以后針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的設計及其后的制造活動,應當遵守本章規定。(b)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計定型的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如果按照本規則
第92.603條(a)款申請運營合格證用于民用航空活動且不進行設計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日前可以經過局方接受的安全評定,在局方規定的使用限制下取得特殊適航證。
第92.305條? 合格審定程序和職責(a)申請人申請本章
第92.301條所述證件的合格審定程序包括:(1)申請人按照局方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寫相應的申請書并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2)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局方應當書面說明理由。(3)申請人應當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繳納相關費用。(4)在確認收到申請人繳納的相關費用后,局方根據需要組織審定委員會、審查組或者監察員開展適航評審工作。(5)局方自受理申請之日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合格證件的決定。不予頒發證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前項所需的專家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b)民航局負責對全國范圍內適航審定行政許可及其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正常類、運輸類、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審批工作。(c)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以下行政許可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1)實施以下行政許可證件的審批工作:(i)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許可證。(ii)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許飛行證。(2)受民航局委托實施以下行政許可證件的審批工作:(i)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ii)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證。(iii)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口適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