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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81條? 適用范圍本節適用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批準,包括生產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對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的管理,以及依據型號合格證進行生產的管理。
第92.383條? 申請人的資格和要求生產許可證申請人的資格及要求如下:(a)持有下列文件之一的任何人均可申請生產許可證:(1)持有或者已經申請型號合格證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2)持有上述證件的權益轉讓協議書。(b)本條(a)款第(2)項的申請人應當持有與型號合格證、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的適當協議,確保生產和設計之間能夠進行必要的協調,以保證對特定設計的制造符合性。(c)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交本規則
第92.389條規定的質量手冊。
第92.385條? 機構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相關說明文件,以表明其組織機構如何確保符合本節的要求。
第92.387條? 質量系統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建立并書面描述一個滿足局方規定的質量系統,以確保生產的每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及其零部件均能符合經批準的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第92.389條? 質量手冊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提供一份描述質量系統的手冊供局方評審。該手冊應當以可被局方接受的形式獲取。
第92.391條? 檢查和試驗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為了確定符合本章規定,實施對質量系統、設施、技術資料和任何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零部件的檢查,并且目擊任何試驗,包括在供應商的設施進行的任何檢查或者試驗。
第92.393條? 生產許可證及其更改(a)局方確定申請人符合本節的要求,應當頒發生產許可證,批準其按照本規則
第92.389條規定的質量手冊實施生產活動。如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具有相似的生產特性,可以在一個生產許可證之下生產多于一種型號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b)許可生產項目單是生產許可證的一部分。許可生產項目單列出準許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生產的每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型號合格證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的編號和型別。(c)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生產許可證長期有效。(d)生產許可證不得轉讓。(e)生產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要辦公地點的顯著位置展示其生產許可證。(f)變更生產設施地點、增加型號合格證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或者增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產品型別,或者同時增加設計批準證件和產品型別時,應當向局方申請生產許可證更改。
第92.395條? 持證人的權益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和零部件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批準。
第92.397條? 持證人的責任(a)機構發生變化時,修訂本規則
第92.385條要求的說明文件,并提交給局方。(b)保持質量系統符合獲得生產許可證時批準的資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對質量系統的定期評審。(c)確保每一項提交適航檢查或者批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零部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并且在交付前一直進行適當的維護以保持安全可用狀態。(d)按照局方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零部件設置標牌或者標記。(e)用制造人的件號和名稱、商標、代號或者局方接受的制造人其他標識方法,標記從制造人設施出廠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零部件的任何部分(例如組件、部件或者替換件)。(f)能夠獲取為確認依據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每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或者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性和適航性所必需的型號設計資料。(g)承擔本規則
第92.311條規定的責任。(h)保管生產許可證,確保在局方要求時可提供。(i)局方可以獲取其向供應商授權的所有相關信息。
第92.403條? 依據型號合格證的生產管理(a)如果制造人依據型號合格證進行生產,應當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檢查和生產試飛、保存技術資料和圖紙、保留檢查和試驗記錄、設置標牌或者標記。(b)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在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并為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申請適航批準時,應當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權的代表簽字的制造符合性聲明。(c)除非局方同意,在型號合格證頒發6個月之內應當按照本節其他內容的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第四節? 適航批準
第92.451條? 適用范圍本節適用于開展特定類運行和審定類運行的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批準,包括適航證、特許飛行證、出口適航證的申請、頒發和對持證人的管理。
第92.453條? 適航證件(a)標準適航證標準適航證適用于按照本章規定取得型號合格證的正常類、運輸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b)特殊適航證特殊適航證適用于按照本章規定取得型號合格證的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和按照本規則
第92.303條進行安全評定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c)特許飛行證特許飛行證適用于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或者可能不符合有關適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條件下能夠安全地開展相關飛行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d)出口適航證對于欲出口境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其出口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應當根據進口國的要求申請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出口適航證。出口適航證不作為批準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