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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以下情節的給予警告:
1.利用模型航空器進行超視距飛行的;
2.在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場所飛行時,不服從管理的;
3.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4.飛行D級模型航空器時,出現偽造、變造、故意遮擋或不清晰模型機體識別碼的。
(二)有以下情節的給予暫停資質6個月:
1.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
2.取得飛行資質,但未按照飛行資質操控模型航空器飛行的;
3.未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飛行計劃實施飛行的;
4.飲酒后實施飛行的;
5.因違反有關規定一年內受到二次警告的。
(三)有以下情節的吊銷飛行資質:
1.在暫停飛行資質期間實施模型航空器飛行的;
2.操縱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模型航空器飛行并造成重大人身或財產安全事故的;
3.不遵守政府飛行管制屢教不改的;
4.一年內受到二次暫停資質處罰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模型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十七條 為培養航空航天后備人才,普及推廣航空模型運動,A級模型航空器飛行時,不需申報空域。但不允許在飛行管制空域飛行。
第二十八條 模型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術語含義:
(一)操縱員,是指實際操縱模型航空器飛行的人員。
(二)自由飛類,是指起飛至著陸的飛行過程中,與操縱員之間沒有任何物理連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線操縱類,又稱線控類,是指操縱員通過操縱線操控飛行過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遙控類,是指通過無線電遙控設備操控模型飛行過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