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 · 融合 · 服務 · 創新
(一)縣級及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模型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關協會應當宣傳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知識,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安全開展模型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的意識。
第六條 縣級及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及其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為模型航空器的飛行活動建設航空飛行營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關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器材與登記
第七條 模型航空器的技術規格:總升力面積不超過500平方分米,飛行重量不超過25千克,活塞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不超過250立方厘米,電動機電源空載電壓不超過72伏,噴氣發動機推力不超過250牛頓。
第八條 模型航空器應滿足《航空航天模型運動器材通用要求》(T/ASFC 1006—2020)中的各項要求。
第九條 模型航空器根據技術規格分為A、B、C、D四個等級。
(一)A級:所有線操縱類模型航空器,以及飛行重量不大于0.25千克,且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時的各類模型航空器。
(二)B級:飛行重量大于0.25千克不大于3.5千克的自由飛類、非噴氣動力固定翼類和旋翼類、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時的第一視角類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三)C級:飛行重量大于3.5千克不大于15千克的非噴氣動力固定翼類和旋翼類、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時的第一視角類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飛行重量不大于3.5千克,且最大平飛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時的第一視角類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四)D級:飛行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噴氣發動機為動力的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第十條 D級模型航空器實行登記管理制。登記遵循一機一碼、人機對應的原則,由航空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D級模型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在模型航空器機體標注唯一產品識別碼。
(二)D級模型航空器所有者應主動向有關部門登記個人信息和模型唯一產品識別碼,如發生變化應及時變更登記信息。
第十一條 外國公民攜帶遙控類模型航空器進入我國境內從事競賽、交流飛行活動時,模型航空器須經航空體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章 飛行場地
第十二條 模型航空器應當在航空飛行營地、適飛的通用航空機場和經相關部門批準的臨時場地飛行。校園航空飛行營地僅適用于開展A級模型航空器的飛行活動,除校園航空飛行營地外所有的飛行場地應具有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飛行空域。
第十三條 航空飛行營地的申請和管理按照航空體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 模型航空器的飛行場地應當劃分功能區,包括飛行區、維修區、觀眾區等滿足安全需要的區域。區域劃分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安全隔離線。飛行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模型航空器維修區、機庫必須配置滅火器。
第四章 飛行資質與管理
第十五條 B級、C級和D級遙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縱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申請取得相應遙控航空模型操縱員執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二)無可能影響遙控模型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
(三)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放飛B級、C級和D級遙控模型航空器,應在具有遙控模型航空器飛行資質的成年人陪同下進行。陪同人應承擔監護責任。
第十七條 港、澳、臺居民在內地飛行遙控模型航空器須取得相應飛行資質,并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實施飛行。
第十八條 外國公民在內地飛行遙控模型航空器須經航空體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實施飛行。
第五章 飛行與安全
第十九條 組織模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飛行單位應主動制定安全飛行流程、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組織模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與當地飛行管制部門保持通信暢通,服從飛行調度。
第二十一條 模型航空器不得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區域上空飛行。
第二十二條 模型航空器實施飛行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由模型航空器操縱員對模型航空器的結構強度、動力系統、遙控系統和伺服系統等進行檢查,確認模型航空器能夠確保飛行安全時方可實施飛行。
第二十三條 放飛自由飛類模型航空器前,放飛者應當加強對周邊環境和空域判斷,確保飛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操控模型航空器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自由飛類模型航空器禁止使用燃繩式迫降裝置。
(二)線操縱類模型航空器飛行時,操縱員與操縱手柄之間必須始終保持有可靠牢固的安全繩索連接。
(三)模型航空器所用電池進行充放電時,必須有專人值守。
(四)相關易燃品、動力電池必須分類存放。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從事模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暫停資質和吊銷資質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