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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利用無人機直播跟蹤女性回家”一事近日引發關注。伴隨民用無人機自身科技的不斷提高與應用場景的豐富,“亂飛”所侵犯的人身與財產權益呈現擴大趨勢。那么,民用無人機“亂飛”后會產生哪些侵權現象?若遭遇“亂飛”侵權又該如何維權?
提問1:民用無人機“上天”需遵守哪些規矩?
中國民用航空局在2015年12月印發的《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中將無人機定義為遙控駕駛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它屬于航空器的一種,首要特征是機上無人。
無人機最早在20世紀20年代出現,被運用于軍事領域以執行監視、偵察、傳送情報和運載武器等任務。隨著科技發展,其從軍事領域逐漸融入民用領域,并廣泛運用在農林、工業生產、救援、測繪等方面。
如今,伴隨民用無人機入門門檻的降低,普通市民也能擁有屬于自己的無人機,為生活增加了不少趣味,但各類安全問題也由此產生,如隱私被竊取、“黑飛”擾航、意外傷人等問題層出不窮。
為此,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于2023年5月31日發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奠定法治基礎。該《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飛行活動。《條例》明確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避讓規則: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單架飛行避讓集群飛行;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避讓其他無人駕駛航空器。同時,《條例》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提問2:目前對民用無人機如何管控?
目前,民用無人機“黑飛”現象在一些地區仍然存在。所謂“黑飛”,是指在沒有獲得任何合法飛行手續的情況下,使用無人機進行非法飛行活動。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也給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帶來了潛在威脅。在實踐中,“黑飛”行為違反相關飛行管理規定或行政法規的,視情節輕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也有嚴重違法行為因觸犯刑法被判處相應罪刑。2021年3月,成都市某樓盤為了宣傳造勢,使用無人機進行飛行表演。然而,該公司并未得到批準,偽造了空域批文并試圖逃避監管。最終,公司法人代表劉某因涉嫌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被判刑。
我國多地已經出臺了有關無人機監管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積累了良好的實踐經驗。目前對民用無人機的管控主要通過全方位、多流程環節進行管理。
一是對無人機進行細化分類,實行精細化管理。例如,對微型、輕型無人機適度放寬限制,對小型以上的無人機加強監管,對大中型無人機進行適航管理。
二是規定“運營合格證”制度,圍繞安全要求規定了申請運營合格證所需要具備的條件。
三是明確操控員培訓及執照制度,從操控員技能考核層面加強落實安全操控的要求。
四是明確空域管理,區分“管制空域”和“適飛空域”。
五是規范飛行活動,如確立飛行避讓先后原則、建立強制報送識別信息制度、嚴格管理飛行活動申請制度等。
提問3:無人機侵害隱私權怎么辦?
因民用無人機適航要求或從事相關工作需要,市場中大量民用無人機可以在機體上加裝高清攝像頭,通過遠程操控實現空中拍攝、錄像、傳輸等多媒體功能。同時,其所捕獲的圖像可通過無線終端以數據形式傳輸到固定儲存接收設備上。這些設備與功能的設計之初本是用于開展各類航空拍攝,但在實際使用中因為管控不當,致使一些公民隱私遭到嚴重侵犯。曾有媒體報道,某學校發生民用無人機入侵學生宿舍的惡劣事件,無人機懸浮在宿舍樓附近,被發現后不僅沒有飛離,反倒飛進陽臺,直到學生們試圖捕獲時才急速上升離開現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中有所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對隱私權采用了主客觀相結合標準,即將隱私權劃分為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領域兩類。
由此,可將民用無人機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分為兩類,一是侵入擾亂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二是拍攝、窺視他人私密空間、活動、信息的行為。
對于第一類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進行了詳細列舉規定,即“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該規定以“侵擾”一詞定義侵犯隱私行為,重點著眼于私人生活,因此只要使用無人機對私人生活產生程度相當的侵犯騷擾,就可以認定為對隱私權的侵害。
在第二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中,民用無人機具有超出傳統方法手段對隱私權侵害的危險性。民用無人機除搭載視像設備之外,還可以搭載紅外熱像儀、全球定位系統、麥克風、超聲波、面部及視網膜生物識別設備,由此產生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巨大風險。
因此,若被無人機偷拍,筆者建議市民應盡快取證,對無人機錄像或拍照,記錄無人機的外觀、顏色、型號、飛行路徑、飛行時間和地點等,然后報警,并向當地航空管制部門控告該違法行為。有關部門鎖定無人機后,市民可視情況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行為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若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刑事立案調查。
提問4:是否會隱秘獲取個人信息?
通過搭載各式傳感器的航空器收集信息,最初運用于軍用領域,但由于傳統航空器目標大、實時信息收集活動成本高、民航部門監管得力,使得在民用領域利用傳統航空器收集信息不具備可行性。而民用無人機則不同,從技術層面來說,其完全能夠獨立完成信息收集任務,是個人信息安全面臨的新型威脅方式。
公民的個人信息,是指與特定自然人相關的、反映個體特征的、具有可識別性的各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電話、單位、住址、身份證號、財產狀況、健康狀況、受教育情況、個人偏好、出行軌跡等。由于個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往往蘊含較高的經濟價值,因此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開始采取各種非法手段竊取個人信息,嚴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負面社會影響。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目前民用無人機型號已多達數百種,在發展過程中,機體愈加微型化,特殊條件下能夠附著在某些物體上收集視聽信息;而且機身更為隱蔽,達到對抗雷達監測和目視偵察的效果,而且安裝了高精度的多功能綜合傳感器,可以增強無人機全天候監視監控和信息搜集能力。數傳方式更加多樣化,采用多種數傳系統的無人機只要處于衛星天線覆蓋范圍,即可與地面基站進行實時、不間斷的數據傳輸,通過安裝全球定位系統并預設航線,即可使無人機按照預定方案飛行,將圖像軌跡實時發回地面基站。高新科技加持的無人機,可以隱身懸停在空中觀察目標,也能悄無聲息地持續跟蹤他人,通過搭載的綜合傳感器拍攝影像、監聽監控、攔截信號以獲取各種信息,使公民隱私及個人信息暴露無遺。雖然目前還沒有可查的利用民用無人機收集個人信息的侵權事件,但無人機技術已完全具備該能力,具有潛在風險,值得各界重視。
提問5:墜機致人身和財產受損怎么辦?
民用無人機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具體可以分為因無人機墜落造成的地面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和航行過程中造成的空中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
曾有媒體報道,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突然失控從半空墜落,致使行人受傷。無人機行業在發展過程中,許多設計及技術尚未完全成熟,如對環境識別躲避能力存在障礙、機體構造缺陷、抵抗外界干擾能力差等,易造成無人機故障墜毀。隨著無人機的大眾化普及,其購置成本及操作門檻逐漸降低,操控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是無人機事故易發的原因之一。同時無人機運行環境靈活,活動空間可從地面延伸到高空,自身結構復雜,航行過程易受到周圍環境干擾,墜落時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具有較強隨機性,因此對其航行區域范圍內的第三人人身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需要強調的是,此處僅為造成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若因無人機產品質量問題導致航行過程中墜落造成損害的,屬于產品責任,不屬于民用無人機侵權責任范疇。
伴隨民用無人機應用領域的擴展,實際生活中出現了并非由無人機自身導致,而是由其在航行過程中所從事活動引起的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尤其在植保型無人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侵權糾紛尤為突出。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較為頻發,如2020年陸某委托一家公司使用無人機對自己所種植水稻進行噴藥工作,但因當天風勢較大,導致無人機所噴灑農藥吹到附近郭某的蓮藕池塘中,導致蓮藕絕收。又如2021年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植保無人機對銀杏樹林噴藥治蟲過程中,因無人機失控改變了飛行路線,將農藥噴灑到劉某養殖的蟹種池和成蟹塘中,最后連機帶藥掉落在蟹塘中,造成養殖蟹大規模死亡。
上述案件中,原告所受損害并非由無人機自身機體造成,而是因為無人機操作不當或環境因素而導致被侵權人權益受損,與無人機機體所致財產損害原因相同。因此,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
目前,無人機還被大量運用于航拍領域,尤其是拍攝野生動物,但無人機干擾動物遷徙、覓食、休息或動物出于自我保護而將無人機損毀的案例并不罕見。比如今年5月,在湖南張家界景區,工作人員使用無人機拍攝宣傳片時,就有紅隼將其撞落并損毀。又如使用無人機拍攝候鳥遷徙時,由于干擾了候鳥的遷徙路線,導致部分候鳥在撞擊無人機后受傷甚至死亡。若遭遇上述類似事件,無人機所有權人需盡快收集相應證據,聯系當地執法機構、動物保護組織、具有動物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等采取行動,盡量與動物所有者或控制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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