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 · 融合 · 服務 · 創新
6月16日,山東省司法廳發布公告,為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維護低空安全與社會公共秩序,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山東省公安廳代省政府起草了《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分為6章41條,包括總則、工作機制、飛行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7月17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辦法明確了基本原則與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同時細化了各部門職責。根據辦法,公安機關負責違規飛行處置,可依法采取攔截、迫降等技術措施;交通運輸部門推進低空空域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監管無人機及反制設備生產與無線電頻率使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產品質量監管等。
《辦法》明確規范10類行為、禁止10類行為
在飛行安全管理方面,《辦法》擬對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需要遵循和禁止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第十五條提出,對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作出規范,包括需要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隨身攜帶備查;實施飛行活動前需檢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保持視距內飛行;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要求。
第十六條,擬對10類禁止行為作出規范,包括禁止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開展飛行活動;禁止擅自飛越人員密集場所上空;禁止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禁止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禁止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禁止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禁止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禁止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等具體要求。
全鏈條監督管理措施覆蓋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
《辦法》提出,要全鏈條監督管理措施覆蓋生產、銷售、使用各環節。生產銷售環節要求企業建立進貨銷售臺賬,電商平臺核驗銷售者信息,租賃單位需提供合規設備并核實承租人資質,違規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使用管理方面,無人機所有者需實名登記,經營性飛行及中大型無人機非經營性飛行強制投保責任險,管制空域劃設調整需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技術防控上,禁止非法擁有反制設備,合法使用需經公安機關備案,民用運輸機場周邊劃設永久禁飛區。
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個人操控不合規無人機最高擬罰5000元,單位違規提供租賃服務最高罰5萬元,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將被追究處分。同時,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山東省支持高校開設無人機專業,鼓勵科研機構開展核心技術攻關與產業化應用。
目前,該《辦法》正在面向社會公眾征求反饋意見,公眾可發送電子郵件至jjzd_shangjin@shandong.cn(郵件主題注明“《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郵寄信函至濟南市市中區經二路185號山東省公安廳(郵編250001,信封右上角注明相關字樣);或登錄山東省司法廳官網“首頁-互動交流-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在線提出意見等。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促進和保障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除軍用和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外,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協同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納入有關規劃,推動納入平安建設工作內容,保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的專業人才,開展核心技術領域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
第六條 鼓勵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行業協會、高等學校、培訓機構等單位,依法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承擔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教學培訓工作的高等學校、培訓機構應當將國家和本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制度和有關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增強教育培訓對象的公共安全意識。
第七條公安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并在使用過程中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依法防范和處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飛行活動。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推進低空空域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反制設備的生產活動和使用的無線電頻率、臺(站)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改裝、組裝、拼裝、銷售和召回等涉及產品質量和標準化管理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體育、氣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對低空基礎設施建設、交通業態拓展等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風險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章 飛行安全
第十一條 組織、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落實飛行安全主體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國家機關提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服務的,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相關合同履行的指導和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飛行活動。
第十二條 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資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航空器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檢查和定期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飛行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操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
第十四條 組織、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需要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提出。
飛行活動申請已經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第十五條 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隨身攜帶備查;
(二)實施飛行活動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
(三)實時掌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飛行結束后及時報告;
(四)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
(五)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保持視距內飛行;
(六)操控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
(七)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八)實施超視距飛行的,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十)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開展飛行活動;
(二)擅自飛越人員密集場所上空;
(三)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四)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五)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六)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七)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
(八)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
(九)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避讓規則:
(一)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二)單架飛行避讓集群飛行;
(三)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避讓其他無人駕駛航空器;
(四)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避讓規則。
第十八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異常情況,操控人員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