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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一早,南京城大霧。滿城霧氣也給了許多影友創作的空間,此時操控無人機,飛行于云霧之上,穿梭于高樓之間,云霧和高樓交融間形成了獨特的風景,讓許多影友趨之若鶩。最近,幾乎所有無人機發燒友都在關注一件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數據顯示 ,截至2023年8月底,我國現有實名登記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超111萬架。對于許多家庭來說,無人機已經是出行旅游的必備數碼單品,遇見美好風景,就會立刻“飛一下”。許多人通過刻苦練習已經進階成專業“飛手”。隨著《條例》的施行,對南京影友有何影響?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走訪了一些職業“飛手”和無人機愛好者。
為拍大霧飛行高度超過120米,立即收到提示短信
4日一早,南京城被霧氣所覆蓋,走到哪里都是白花花一片。給出行帶來不便的同時,卻是攝影師的創作時間。早晨8點,無人機發燒友何先生就帶著無人機來到南京高樓大廈不遠處的適飛點。他操縱無人機升空,一直上升到云霧上方,穿梭于南京各個高樓之間。拍攝了一段云霧和南京高樓交融的震撼畫面,上傳到新媒體平臺,引來許多流量。
“原來云霧的上面是這樣的。”“南京高樓還比云霧高好多,點贊。”在收到很多留言與點贊的同時,何先生也收到了一條提示短信。這是民航局信息中心發來的,提示有違規飛行行為。這讓何先生始料未及,他操作的大疆御3無人機,且經過了實名注冊。何先生認為,應該是新規出臺后,對飛行高度有了明確規定,要求不能超過120米。而自己在操縱無人機拍攝高樓和云霧影像時,無意間超過了120米。何先生表示,以后會對飛行行為更加謹慎和仔細。
新規要求實名制且應依法投保責任保險,違者最高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何先生口中的新規就是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實,《條例》的出臺在無人機發燒友圈中是個大事,大家都在等《條例》出臺,用來指導以后的飛行行為。相關人士稱,此次《條例》的出臺,對飛行實名制、飛行高度、保險等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
有相關人士稱,出現過無人機操作不當,對人造成危害的情形。《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二條規定了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責任保險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
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
哪些人可以操控無人機呢?《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應當由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場指導。操控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內飛行的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培訓合格。
在無人機火爆的當下,考一個無人機操作執照仿佛也成了“必備品”,可動輒上萬元的培訓費讓許多愛好者望而卻步。此次《條例》中也明確提到這一點。第十七條規定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
第八條規定從事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維修以及組裝、拼裝活動,無需取得適航許可,但相關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影友疑問:如果需要超過規定飛行高度飛行,應該向誰申報?
在采訪過程中,許多影友向記者透露,120米飛行高度,正常拍攝確實也夠了,但是遇到特別情況,需要超過120米飛行,那應該怎么辦?應該向哪些部門申請?對此,相關人士向記者透露稱,《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等情形屬于管制空域。該人士稱,影友的飛行行為應嚴格限制在120米下。
那么,如果有超過120米高度飛行需要,應該向哪些部門申請報備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籌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對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動態監管與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采集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依托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共享,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