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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 (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 (六)偷窺、偷拍個人隱私;(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無人機安全應急管理納入政府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信息互通、協同配合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制定民用無人機飛行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管控區域內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無人機防范、反制等技術裝備。
第三十四條 使用民用無人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民航部門規定,事先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檢查風險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駕駛民用無人機飛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緊急情況的,駕駛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出現危及飛行及公共安全情況的,應當迅速向發生地最近的公安、飛行管制、民航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發現民用無人機違法飛行的,應當立即查找其使用者、所有者,責令其停止飛行,依法扣押相關物品;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負有民用無人機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三項、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未對生產的民用無人機產品信息進行登記的; (二)民用無人機銷售企業未建立銷售臺賬的; (三)民用無人機所有人未按規定登記、粘貼登記標志,或者未按規定變更、注銷登記信息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有第一項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第二項至六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航空體育運動使用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等飛行器(物),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以及風箏、孔明燈等空飄物的管理,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