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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一個地方性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區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發布《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共五章19條,明確打造全國首個“海島低空經濟綜合應用示范區”,聚焦海洋場景,重點發展陸島貨運、海島文旅、錨地經濟、海島通勤、公共服務五大低空應用場景,構建全域無人機低空運輸網絡,同步培育低空經濟產業業態,完善低空經濟產業配套環境,形成海島低空經濟應用樣板。
具體來看,《措施》第四條至第九條結合海島實際,鼓勵開發特色化低空經濟應用場景,聚焦陸島貨運、海島文旅、錨地經濟、海島通勤、公共服務五大低空應用場景,拓展低空經濟多領域應用,形成海島無人機低空運輸網絡。
一是支持打造低空陸島-島際貨運應用場景。根據航線距離劃分陸島與島際兩種航線,對現有與新設航線均給予一次性開設航線獎勵;根據無人機的類型,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對海島無人機運營給予相應的架次補貼;對使用海島低空無人物流配送航線的用戶方給予費用補貼,推出物流運輸消費券,覆蓋快遞低空運輸、民生物資運輸、海洋牧場低空運輸等應用場景。
二是支持培育低空文旅示范應用場景。對于開展無人飛機編隊飛行表演,每場次給予一定數額補貼;對于開展海島低空無人機觀光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與空中觀光游覽補貼;鼓勵游客體驗海島低空觀光項目通過發放區文旅消費券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票價優惠。
三是支持拓展低空錨地經濟示范應用場景。對于開展向錨地船舶配送物資的低空無人物流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以及運營補貼;對使用該項目開展物資運輸的用戶方發放物資運輸消費券;推動海關、海事、邊檢等單位支持開展國際錨地低空無人物流跨境配送業務,根據實際創新監管方式。
四是支持打造低空海島通勤應用場景。對開設島際通勤航線、珠海市區-海島通勤航線、港澳-海島跨境通勤航線給予一次性開設航線獎勵以及運營架次補貼;鼓勵乘客體驗海島通勤eVTOL載人航線,提供一定票價優惠。
五是支持打造海洋公共低空服務應用場景。鼓勵萬山區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開展低空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低空公共服務。六是鼓勵拓展低空經濟多領域應用。鼓勵企業拓展無人機在海防打私、岸線巡檢、港口巡檢等領域的商業化應用。
此外,第十二條明確,支持開展低空驗證試飛,對在萬山區的飛行測試場地開展試飛、測試、驗證等活動,對實際試飛服務費用予以一定補貼。
具體獎勵或補貼金額,見《措施》全文:
措施全文
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構建低空經濟新興產業集群、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部署,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培育海島低空經濟新動能,現結合海島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立足海島地理特征與資源優勢,以“海洋低空應用創新”為核心試驗方向,打造全國首個“海島低空經濟綜合應用示范區”。聚焦海洋場景,重點發展陸島貨運、海島文旅、錨地經濟、海島通勤、公共服務五大低空應用場景,構建全域無人機低空運輸網絡。同步培育低空經濟產業業態,完善低空經濟產業配套環境,形成海島低空經濟應用樣板。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或機構,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主體: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位于萬山區;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信用記錄良好;
(三)主營業務屬于無人機產業范疇,包括無人機研發制造、無人機商業運營、無人機低空飛行與保障等;
(四)所投資建設項目屬于無人機產業基礎設施范疇,包括但不限于無人機生產制造設施、測試場地、低空飛行保障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章 開發多元化海島低空應用場景
第四條 支持打造低空陸島-島際貨運應用場景
支持逐步開設至萬山區內東澳島、大萬山島、外伶仃島、擔桿島等島嶼的低空無人物流航線,拓展陸島-島際全物流品種運輸市場。對低空經濟企業給予開設低空無人物流航線獎勵與運營架次補貼,對使用該航線進行貨物運輸的用戶方給予費用補貼。(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和金融局)
(一)開設航線獎勵:對獲批開通低空無人物流配送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萬山區海島內)并常態化運營(年度執行不少于500架次)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其中:對于現有與新設的陸島航線,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要求航線距離不低于20公里。對于現有與新設的島際航線,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要求航線距離不低于5公里。
(二)運營架次補貼:海島貨運航線常態化運營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另行申請架次補貼,其中:輕、小型無人機30元/架次;中、大型無人機90元/架次。
(三)運輸費用補貼:鼓勵對使用海島低空無人物流航線進行陸島-島際全品類貨物運輸的用戶方發放運輸消費券。運輸消費券適用于多種應用場景,包括但不限于快遞低空運輸、民生物資運輸、海洋牧場低空運輸、實時外賣低空運輸、郵政政務快件低空運輸、醫療物資低空運輸等。
第五條 支持培育低空文旅示范應用場景
鼓勵融合東澳島、桂山島、外伶仃島等海島旅游資源,開發無人機飛行表演、空中觀光游覽等特色項目。(責任單位:區社會事業局、區財政和金融局)
(一)對于低空經濟企業開展無人機編隊飛行表演服務,每場次給予2000元補貼。要求年表演服務場次不得低于50場,每場次無人機編隊飛行規模不得少于300架。
(二)對于低空經濟企業開展海島低空無人機觀光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要求年度執行不少于300架次。空中觀光游覽補貼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另行申請,補貼標準為100元/架次。
(三)鼓勵游客體驗海島低空觀光項目,每年發放區文旅消費券,為消費者提供最高可達基準票價七折的優惠,優惠差額由萬山區財政承擔。鼓勵將低空觀光項目與海釣、海上游艇游覽及帆船運動等多元化海上娛樂活動相融合,打造綜合型旅游體驗。
第六條 支持拓展低空錨地經濟示范應用場景
支持依托萬山錨地資源,使用無人機向錨地船舶配送物資,拓展船員物資補給消費業務。(責任單位:區科技創新和商務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和金融局)
(一)對于低空經濟企業在萬山區以及周邊海域開展向錨地船舶配送物資的低空無人物流項目參照低空無人物流配送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要求年度執行不少于100架次。運營架次補貼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另行申請,其中:輕、小型無人機30元/架次;中、大型無人機90元/架次。
(二)對使用錨地低空無人物流航線開展物資運輸的用戶方,發放物資運輸消費券,支持發展低空消費市場。
(三)根據實際創新監管方式,支持海關、海事、邊檢等單位開展國際錨地低空無人物流跨境配送業務。
第七條 支持打造低空海島通勤應用場景
支持逐步開設島際、珠海市區-海島、港澳-海島等低空通勤載人航線,發展海島空中交通新業態。對低空經濟企業給予開設通勤eVTOL載人航線獎勵與運營架次補貼,對使用該航線通勤的乘客給予票價優惠。(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和金融局)
(一)開設航線獎勵:對新開設通勤eVTOL載人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萬山區海島內)并常態化運營(年度執行不少于300架次)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其中:對于新開設的島際通勤航線,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于新開設的珠海市區-海島通勤航線,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于新開設的港澳-海島跨境通勤航線,每條航線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二)運營架次補貼:海島通勤eVTOL載人航線常態化運營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另行申請架次補貼,其中:島際通勤航線交通補貼200元/架次,珠海市區-海島通勤航線交通補貼200元/架次,港澳-海島跨境通勤航線交通補貼400元/架次。
(三)票價優惠:鼓勵乘客體驗海島通勤eVTOL載人航線,提供最高可達基準票價八折優惠,優惠差額由萬山區財政承擔。
第八條 支持打造海洋公共低空服務應用場景
鼓勵萬山區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開展低空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環境檢測、森林防火等低空公共服務。(責任單位:各鎮,區社會事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綜合治理局、市自然資源局萬山分局)
第九條 鼓勵拓展低空經濟多領域應用
鼓勵企業拓展無人機在海防打私、岸線巡檢、港口巡檢、城市消防、防洪救災、交通管理等領域的商業化應用。(責任單位:各鎮,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綜合治理局)
第三章 培育海島低空經濟產業生態
第十條 支持重大項目落戶
鼓勵以海島特色低空經濟應用場景為牽引,積極對接低空經濟產業招商引資項目,重點圍繞無人機研發制造、商業運營、低空飛行與保障等領域,支持優質低空經濟產業鏈上下游相關項目落戶萬山區,形成海島特色化低空產業鏈。(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區科技創新和商務局、區投資促進中心)
第十一條 鼓勵制定海島型技術標準
鼓勵在萬山區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或機構牽頭制定海島型無人機低空航線技術標準體系,獲批準發布后分類別給予獎勵,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且實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按規定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區財政和金融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條 支持開展低空驗證試飛
對在萬山區的飛行測試場地開展試飛、測試、驗證等活動的低空經濟企業,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另行申請試飛服務費用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費用的30%。每家企業每年度獲得該項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創新和商務局、區財政和金融局、區投資促進中心)
第四章 完善海島低空經濟產業配套環境
第十三條 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在萬山區投資建設適應低空飛行航空器航線需要的無人機起降點、智能起降機柜、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eVTOL起降場等基礎設施。(責任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和金融局)
(一)對于實際運營滿1年以上的項目,按照珠海市級政策規定另行申請補貼,補貼標準為實際固定資產投入(不包含場地購置及租用、航空器及軟件系統采購)的50%。
(二)對于提供公共服務且實際運營滿1年以上的項目,在珠海市級政策補貼基礎上,區內額外給予實際固定資產投入(不包含場地購置及租用、航空器及軟件系統采購)10%的補貼,總補貼比例不超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