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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實施 武漢市警方重要提醒:無人機未實名登記擅自飛行 給予最高2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發布時間: 44天前 | 862 次瀏覽 | 分享到:
今天實施 武漢市警方重要提醒:無人機未實名登記擅自飛行 給予最高2萬元以下罰款....


2025年5月29日起,《武漢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5月26日,武漢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發布重要提醒: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若未進行實名登記擅自開展飛行活動,將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最高2萬元以下罰款。這一舉措旨在規范無人機使用秩序,保障空域安全與公眾權益。

《辦法》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從事除用于執行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無論機型大小、重量多少,所有者均需在飛行前完成實名注冊登記。

個人登記要求:需要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無人機的信息(產品類型、型號、序列號、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唯一產品識別碼、飛控序號)和使用用途等。

法人登記要求:需要登記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聯系人、聯系人移動電話和電子郵箱,以及無人機信息和使用用途等。

武漢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相關負責人強調,實名登記是規范民用無人機管理的基礎環節,有助于追溯飛行主體責任,防范黑飛、擾航等安全隱患。

武漢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重量和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軍事、警務、海關緝私、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有序、服務發展、分類管理、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協調和工作聯動機制,組織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建立本市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推動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

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長江新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按照規定由國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協助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置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活動時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等單位,對本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指導,規劃和引導相關單位開展低空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標準體系、通信基礎設施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及反制設備無線電頻率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市重大低空起降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等前期審批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標準化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銷售環節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旅游、體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面向社會提供本市空域和航線申請、飛行計劃申報、飛行氣象、空中信息及飛行過程監管等服務,與省級平臺共享低空飛行數據信息,強化公共安全動態監管。

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面向社會統一公布本市適飛區域、管制通告、飛行活動審批事項、申辦流程、受理單位、信息采集、查驗更新、舉報方式,服務保障空中飛行秩序。

第七條??本市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協同推進智能感知、高精定位、自主飛行、安全管控、數據鏈通信等核心關鍵技術研發,提升全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技術安全優勢。

本市鼓勵相關專業院校、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依法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相關專業院校、培訓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培訓教程,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增強培訓對象的公共安全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真高120米以下,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為本市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上述適飛空域通過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及時發布。

第九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根據需要設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巡查。

第十條??為保障重大活動或者執行軍事任務、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其他緊急任務臨時增加管制空域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告或者授權市級公安機關發布公告,并同步在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發布。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轉讓、毀損、滅失的,所有人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信息。

涉及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進行國籍登記。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登記,不得從事飛行及相關活動。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操控員、生產企業以及使用企業可以在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查驗登記信息,相關基礎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當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時應當在機身上載有完整實名登記信息的識別牌。識別牌不得涂改、偽造、買賣和轉讓。

從事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維修以及組裝、拼裝活動,無需取得適航許可,但相關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非法改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破解響應系統。

第十三條??本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低空飛行服務監管平臺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等需求,并可在平臺查詢申報受理進程和審批結果。審批環節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組織開展無人機集群飛行或者分布式操作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進行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飛行活動;應當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用于飛行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和強制性標準;

(二)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隨身攜帶備查;

(三)實施飛行活動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

(四)實時掌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應當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實施飛行,飛行結束后及時報告;

(五)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

(六)操控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保持視距內飛行;

(七)操控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應當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

(八)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應當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九)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十)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超視距飛行時,應當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并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一)將航路優先權讓與有人駕駛航空器;

(二)當飛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飛行計劃繼續飛行,應當立即停止飛行活動;

(三)操控員應當能夠隨時控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十七條??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實施飛行活動;

(二)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重要黨政機關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三)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四)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五)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六)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隱私等其他人身權益;

(八)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過程中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裝螺旋槳防護設備,確保地面人員安全。

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截控、捕獲、摧毀等活動。

第十九條??各類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組織、運營主體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低空飛行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損毀或被竊取、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應急管理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信息互通、協同配合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并將所需裝備建設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出現重大公共安全風險時,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責令停止飛行和必要技術防控等措施,并做好重點區域社會治安秩序維護。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銜接協調工作。

第二十二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配備、設置以及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依法配備反制設備的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設置和使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

第二十三條??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鼓勵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的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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